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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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法定代理人 陳東誥 (訴狀誤載為 賴浩敏 )被告 陳賢慧
盧江陽 邱森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如附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
105年度補字第906號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其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