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事情,竟率爾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9320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5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丙○○之同居人 陳勝耀 有財務糾紛,而於民國97年9月8日22時許,至丙○○位於高雄縣鳳山凱旋路240巷1號住處要求陳勝耀出面解決未果,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丙○○恐嚇稱:要對你家人一命賠三命等語,致丙○○心生畏懼危害於安全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至告訴人丙○○之住處,惟矢口否認涉有恐嚇罪嫌,辯稱:伊並沒有講要一命賠三命這個話,且僅拿著手機對著他們(指丙○○與 陳家融 )並沒有拍攝,伊只是要陳勝耀出面,所以比較激動講話比較大聲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明確,核與證人陳家融到庭證述:他(指被告)說爸爸(指陳勝耀)騙他錢,用手機一直拍我家,還在我家門口喝酒,進來房子裡面坐在地上假哭,我當時會感到害怕等語大致相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檢察官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