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國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國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國亨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日期││日期│├──┼──────┼──┼───────┼──────┼──┼────┼──┤│詐欺│拘役59日,如│97年│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8年│臺灣高等│99年│││易科罰金,以│9月│院檢察署97年度│法院98年度易│12月│法院99年│3月│││新臺幣1000元│11日│偵字第24098號│字第226號│31日│度上易字│1日│││折算1日。│││││第298號││├──┼──────┼──┼───────┼──────┼──┼────┼──┤│贓物│拘役20日,如│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9年度簡│99年│同前│99年│││易科罰金,以│8月│院檢察署98年度│字第7754號│10月││11月│││新臺幣1000元│22日│偵字第26817號││29日││29日│││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