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債權人 梁碧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志雄 、 陳定騰 、 張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俊傑之住居所地。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三、債務人邱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定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