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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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 梁碧芬 債務人上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葉朝富 債務人 陳定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陳定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自支票應兌現日期之次日起,惟應載明年、月、日,又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債務人陳定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上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