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4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市○○區○○○路○段00號20樓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段00號21樓債務人 劉惠真 住○○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