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8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裕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郭裕鐘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裕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郭裕鐘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郭裕鐘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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