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之手機壹支(小米廠牌,內含門號○○○○○○○○○○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㈡罪數之說明:
被告先後多次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本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動機而為之,其目的相同,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亦甚為密接,是依社會一般觀念,其行為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於民國110年某日起至111年1月21日止,數次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共犯之說明:
被告與 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 等應召集團成員間,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依其等在整體犯罪事實之角色地位,各自參與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參與犯罪行為人之分工,自均應就圖利媒介性交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是被告與 前開 等應召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行為之方式營利,損害社會風俗,且被告加入分工細膩之應召站業者,所為應予非難。除上開犯罪情狀,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本案行為前,於96年間曾受僱於應召站而有與本案相同罪名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被告並非初犯,不宜如初犯者量處較輕之刑,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手機1支(小米廠牌,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供被告與應召集團聯繫以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被告自陳:自110年迄今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多萬元等語(偵卷第46頁),因此就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1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萬元。
㈢至扣案之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雖為應召集團匯入被告本案犯
罪所得帳戶的金融卡,但縱本院沒收該金融卡,被告仍得臨櫃取款,或自行向金融機構再申請金融卡,且金融卡本身幾乎沒有實際價值,於本案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又非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147號被告甲○○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邱柏翔及王星凱所涉妨害風化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111年度士簡字第1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同法院以110年度士簡字第680號判決處3月確定;楊智皓所涉妨害風化部分,則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浪琴」、「夏慕尼」、「香奈兒」等色情應召業者,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甲○○自民國110年某日起至111年1月21日止之期間,媒介不特定男客與上開色情應召業者安排之女子從事性交易,並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予上開色情應召業者作為收取報酬之用。邱柏翔則自110年某日起至111年1月間止之期間,透過社群軟體招募女子供上開色情應召業者安排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上開色情應召業者自110年某日起至111年1月間止之期間,以LINE通訊軟體媒介旗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約定每次性交易價額約新臺幣(下同)7,000元或其他不等金額,該金額其中半數歸應召女子,餘歸應召業者,應召業者再與甲○○六、四分帳。楊智皓則負責載送應召女子至旅館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並負責收取應召女子所交付性交易報酬,楊智皓收取性交易報酬再交予王星凱,由王星凱交予該色情應召業者,並將甲○○在上開期間媒介男客所得之報酬存入本案帳戶,甲○○迄今獲利約10萬元。嗣警方於110年8月24日執行淨城掃黃勤務,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客來思樂旅館」503室查獲楊智皓載送應召女子 朱佑伶 前來從事性交易,而循線查獲邱柏翔等人,並於邱柏翔的手機通訊軟體群組對話訊息中查知甲○○提供上開帳戶,而於111年9月8日11時27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及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搜索甲○○,當場扣得本案帳戶金融卡1張及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另案被告邱柏翔於警詢之供述證明本案帳戶為色情應召業者匯入性交易拆帳所得使用之事實。3另案被告王星凱於警詢之供述證明另案被告王星凱收取楊智皓交付性交易所得後,再轉存入色情應召業者指定帳戶之事實。4另案被告楊智皓於警詢之供述證明另案被告楊智皓於上開時、地,載送證人朱佑伶前往客來思樂旅館性交易為警方查獲;應召女子與應召站係五五分帳,另案被告楊智皓會將拆帳後應召站所得款項,存入應召站指定之另案被告王星凱名下帳戶等事實。5證人朱佑伶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朱佑伶於上開時、地,搭乘另案被告楊智皓車輛前往客來思樂旅館性交易為警查獲;性交易所得由其與應召站五五分帳,證人朱佑伶會在性交易結束後交付所得半數給另案被告楊智皓,另案被告楊智皓再轉交給應召站上游成員等事實。6另案被告邱柏翔扣案手機通話群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佐證被告以本案帳戶收受色情應召業者匯入性交易所得之事實。7本案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佐證色情應召業者將被告媒介男客與其所安排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所得之報酬轉存入本案帳戶之事實。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方在被告身上扣得本案帳戶金融卡及被告與色情應召業者聯絡之行動電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其與另案被告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及「$浪琴」之色情應召業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2張)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吿自承獲有至少10萬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檢察官吳子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韋錡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