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塗文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秀麗李春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委任狀上債權人公司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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