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89號聲請人 林芷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聲請人 林郁淳
王品媃 王品媛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耀儀 兼全體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家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昭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於112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林芷漩、林郁淳、王品媃、王品媛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2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林芷漩、林郁淳、
王品媃、王品媛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另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次女 林雅玉 、三女 林翊玉 、次子林
玄由尚存,其配偶 林烈奎 、長子 林涄立 、長女 林美玉 先被繼承人死亡,而林涄立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由 林家榮 、林家瑛、 林伶柔林柏欣林柏宇 代位繼承。其中林家榮、林家瑛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亦均經本院准予備查。惟查,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輩繼承人林雅玉、林翊玉、 林玄由 ;代位繼承人林伶柔、林柏欣、林柏宇,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子女輩繼承人林雅玉、林翊玉、林玄由;代位繼承人林伶柔、林柏欣、林柏宇為法定繼承人,聲請人林芷漩、林郁淳、王品媃、王品媛之繼承順序尚在林雅玉、林翊玉、林玄由、林伶柔、林柏欣、林柏宇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林芷漩、林郁淳、王品媃、王品媛所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