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鄔筠軒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長穩社福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經
109年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
110年4月26日府社團字第1100097993號函、願任董事同意書、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9年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4條,係修正董事會組織、董事之選任、董事相互間親屬關係之比例限制、董事任期、出缺補選程序、改選程序、董事會召集程序、職權、決議方法、重要事項之決議方式、代理出席方式及限制、消極資格之限制等事宜,核均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前開變更亦同意備查等情,有桃園市政府
110年4月26日府社團字第1100097993號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16條部分,核其內容,尚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