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真品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徐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東南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