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 盧獻華 上列原告請求 鄭維德 之繼承人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