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宇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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