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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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82號原告 周美女 原告 吳美惠 原告 陳思瑜 原告 劉福從 原告 包坤田 原告 包春華 原告 包詩萍 原告 黃啓佲 原告 惠文玲 原告 蘇雪芬 原告 包國沅 原告 余愛芬 原告 張鵬飛 被告 謝雨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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