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沙比亞特.馬薔(原名王玉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沙比亞特.馬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沙比亞特.馬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
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