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李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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