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榮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榮進因父親已88歲,需要其回去陪伴,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仍以被告實際處於羈押之狀態下,始有進一步審酌是否符合停止羈押之必要,若被告業已提供保證金而停止羈押,其實際未受有羈押之處分,則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屬無據。
三、經查,被告張榮進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自113年12月24日起羈押3月在案。然本院審酌該案業已辯論終結,且被告自偵查迄審理程序,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應認其並無逃避自身刑事責任之意,而於114年1月7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2號審理程序當庭命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而被告業已於同日具保停止羈押而經釋放等情,有113年度金訴字第642號審判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具保停止羈押而經釋放,則其提出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