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林姿華 被告 戴志宏
林熯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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