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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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215號
被移送人 楊錫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9月2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540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錫祥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21日凌晨1時20分。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山路口。
(三)行為:在上開屬公共場所之道路,意圖以每次新臺幣
1,200元之代價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 曾錫川 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