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陳奕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得生 │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6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七│││1│││││0││├─┼─────────┼─────────┼───────────┼────────┼────────┼──┤│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5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2│││││九││├─┼─────────┼─────────┼───────────┼────────┼────────┼──┤│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4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3│││││八││├─┼─────────┼─────────┼───────────┼────────┼────────┼──┤│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3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4│││││七││├─┼─────────┼─────────┼───────────┼────────┼────────┼──┤│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2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5│││││六││├─┼─────────┼─────────┼───────────┼────────┼────────┼──┤│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1年1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6│││││五││├─┼─────────┼─────────┼───────────┼────────┼────────┼──┤│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12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7│││││四││├─┼─────────┼─────────┼───────────┼────────┼────────┼──┤│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11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8│││││三││├─┼─────────┼─────────┼───────────┼────────┼────────┼──┤│00│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10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9│││││二││├─┼─────────┼─────────┼───────────┼────────┼────────┼──┤│01│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9月13日│2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0│││││一││├─┼─────────┼─────────┼───────────┼────────┼────────┼──┤│01│林得生│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100年8月13日│12,000元│UA二七四一八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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