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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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2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711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66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