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9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開發公司、 潘快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