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貴英 間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