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債權人威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6年7月30日│4,536元│106年8月1日│0000000│├─┼───────┼──────┼───────┼────┤│2│106年8月10日│17,855元│106年8月10日│0000000│├─┼───────┼──────┼───────┼────┤│3│106年9月2日│8,500元│106年9月4日│0000000│├─┼───────┼──────┼───────┼────┤│4│106年10月21日│8,500元│106年10月23日│0000000│├─┼───────┼──────┼───────┼────┤│5│106年12月9日│8,500元│106年12月11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