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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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其中一罪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且與附表編號1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刑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