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黃永晴 (原名: 黃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永晴即黃靜芳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融資新臺幣肆萬元,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按年率16.425%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惟債務人自94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全部本金及按上述期間利率之利息、違約金,然經聲請人催告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又「復華商業銀行」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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