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豐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豐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呂豐杞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附表所示受刑人之各犯行,確係在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查││7780號│889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2314號│13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3年3月27日││├──┼─────┼────────┼────────┼────────┤│確│法院│同上│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同上│103年度上易字第││││││98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9日│103年5月1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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