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97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蔡麗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蔡麗容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4日書立點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4年10月0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0,612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