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32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張家洋 」抑或為「 張原倍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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