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23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己○○壬○○丑○○丁○○戊○○庚○○辛○○癸○○子○○寅○○卯○○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為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為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15日寄存於吉安仁里郵局以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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