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楊台傳 被告 曾振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