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楊秀珍
段雷
吳哲賢
劉雯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被告 蘇來貴 送達代收人 蘇玉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來貴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雖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