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聲請人 林義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採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林採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