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蘇照裕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上列原告與 李宗彥謝李彩芳李美芳李秀芳王文昀王毓民王佩玲王競慧李宗卿彰化縣員林市市公所李昭儀李爭伶王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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