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蘇照裕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上列原告與 李宗彥 、 謝李彩芳 、 李美芳 、 李秀芳 、 王文昀 、 王毓民 、 王佩玲 、 王競慧 、 李宗卿 、彰化縣員林市市公所、 李昭儀 、 李爭伶 、 王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