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張月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24,96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9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1,64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