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主任委員身份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曾麗珍 原告 陳仁偉 原告 林淑雯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 莊淑珠 被告 陳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份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等就嘉義市花開富貴大樓第十九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身分不存在,核屬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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