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紀字牟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集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燦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7,135,5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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