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聲請人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柏宏)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