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聲請人 陳英夫 代理人 周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