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0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台灣新光商業│103年3月28日│202,938元│CY0000000│││有限公司吳東進│銀行南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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