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明德於民國94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59,997元未給付,(其中140,971元為本金,219,0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明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15,280元未給付,其中82,838元為消費款;128,8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明德│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0971元││7月1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洪明德│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2838元││7月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