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0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025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胡宇辰 (原名 胡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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