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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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1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威

選任辯護人鄭至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係 劉培玲 之配偶,因不滿劉培玲與告訴人施○○關係曖昧且多次共同出遊,遂駕車跟蹤劉培玲。嗣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晚間,劉培玲及告訴人施○○共同投宿新竹市○區○○路0000號湖山汽車旅館518號房,被告發現上情,未得劉培玲、告訴人之同意,亦未等候員警到場,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於同年11月1日凌晨3時許,逕自破門侵入518號房內(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而手持錄影設備蒐集劉培玲及告訴人犯罪事證(另劉培玲與告訴人所涉妨害家庭犯行,業經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106年12月6日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而告訴人於106年12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侵入住宅告訴,此有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16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胡家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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