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6年6月13日至116年6月12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6年6月2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甲○○於87年2月2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4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3月16日起至106年3月16日止,借用後,前24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89年3月16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0.08機動調整計算。
(三)嗣相對人甲○○於87年2月25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3月16日起至106年3月16日止,借用後,前24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89年3月16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依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6碼機動調整。
(四)嗣相對人甲○○於90年7月10日與聲請人銀行簽定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相對人同意透支借款額度啟用後,隨相對人於房屋貸款已還本金額度每月同額回復至本透支額度,回復最高限額為2,630,000元,利息則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8機動計算。
(五)嗣相對人甲○○於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10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按期依定額年金法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5.99按日計算。
(六)又上開4筆借款並分別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4筆借款分別自(1)96年7月17日;(2)96年7月17日;(3)96年6月22日;(4)96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4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1)本金427,10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2)本金1,034,88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3)本金1,182,08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4)本金350,50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截息日、起息日之計算說明、一般借款/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8月2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21│建│││3,585│10000分之3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牛埔東│信義段│住家用、││││││1││││││1│陽台│8│平│全部│共用部分:│││0│路247號6樓之│421地號│鋼骨鋼筋││││││0││││││0││‧│方││信義段1142│││4│17││混凝土造││││││2││││││2││8│公││、1143建號│││3│││、16層││││││‧││││││‧│││尺││;權利範圍││││││││││││2││││││2│││││:10000分││││││││││││2││││││2│││││之28、1000│││││││││││││││││││││││0分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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