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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