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佳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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