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徐瑞駿 (原名 徐文宏 )再審被告 黃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度家簡字第1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42
0元,扣除前已繳部分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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