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雨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7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FOURLOKO酒貳拾肆瓶均沒收。
理由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雨婷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酒罪,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FOURLOKO酒24瓶屬未經許可輸入之酒類,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有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陳述及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照片在卷足據可認,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