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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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06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沈怡瑋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沈柔德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